华政考研考什么科目?
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 (非法学)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职业 答:法律职业是一个以掌握特定法律知识、享有特定法律地位和法律权能,从事专门类法律的创造、执行与审判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群体范畴。
法律实践领域的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自然人;第二类是依法担任一定国家机关职务的人员;第三类就是专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律师等。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实行律师制度(第五十五条)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研究体系(第六十七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官,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审判员。”该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将检察官和律师与法官相区分,表明了检察官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属于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之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目前在中国,除律师以外,还包括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多种类型的法律工作者构成中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在道德上普遍遵守职业道德,在能力上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在理论上接受统一的法治理念教育,在法律上统一使用国家的法律规范。 二、简答题 1.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渊源及特点? 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说明 答:一.起源不同 大陆法系普通法的发展起源于法国,16至17世纪时,法兰西帝国在欧洲大陆扩张势力范围,并逐渐控制当时欧洲大陆的政治经济命脉。随着殖民地的不断开拓以及商业贸易的频繁往来,为了维持和强化其统治地位和利益,法国政府开始制定一些适用于其殖民地及商业交易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商事习惯法便是当时法国司法人员于1609年为法国商人在阿姆斯特丹所订立的一项临时规则;而英国则自12世纪后,陆续颁布了许多成文法典,如1168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克拉灵顿法令》\《海姆斯廷法令》等等;同时英国的司法官员亦经常以判例方式,将法院的裁决作为以后裁判案的衡准参考,这些案例汇编于《牛津判例集》中,成为现代英美法的主要发展基础之一。
二.特色不同 (一)法律编纂与判例学说 1.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之下,立法者在制定成文的法律或法典时,会先搜集各判决中的案例,并以此整理出各种不同的诉讼类型,然后按照诉讼类型编排各类案件的解决方案,从而将判例学说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相互结合起来,使二者得以发挥最大的功效;而在英美法系之中,由于是以判例法为主,因此在制定新法之时通常会以已有的判例为基准,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来确立新的规则。
2.就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言,虽然两大法系都采取了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大陆法系更倾向于采用“法典化”的方式,以统一的法源为基础建构整个法律体系,并且注重法律的统一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更注重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因此形成了“判例法”这一独特的法律表现形式 三.具体表现 在实际运作层面上,这两种传统也有显著的区别:首先,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中央或地方各级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通常会先行查阅该案件是否已包含于成文的法律或法典之中,如果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便按照相应的条款进行审理;只有在无法适用上述规定时才需援引判例来作补充说明;(但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判例);反之,在美国以及一些普通的法系国家中,由于采取的是判例法的形式,因而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一般都会先查阅以往的判例作为处理此类案型的依据,只要判例的原则没有变更,一般都不会另立新说。
四.影响因素 两大法系的形成均受到了一定的历史背景的影响:在西方社会,罗马法对两大法系的形成与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1)从时间上看,法国是在拿破仑时期才进行大规模的民法典创制运动;(2)德国民法的颁布晚于法国民法典,但却取得了较高的成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国大革命后建立的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且当时正处于法兰西帝国的全盛期,故其能集全国之力迅速完成一部大型的法典;反观当时的普鲁士王国正面临着王朝战争的压力,加之国内封建势力的阻挠,所以德国不得不走一条比较漫长的道路。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两大传统其实是互相影响的:正如上文所述,当某一地区的国家实力不断增强之际,其往往会采取大陆法系传统的做法去重新整合自身国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使成文法与判例法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运用;而当一国政治力量相对衰弱之时又往往容易受到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比如美国独立初期受英国普通法影响颇深,日本明治维新时也全面学习自法国民法典。 五.现实意义 对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来讲,我们应当吸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既不能照搬法国模式也不要全盘接收英美方法,而是应该根据本国国情来创建一套真正适合我们的法律体制,以便能为今后的法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2.简述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的特征及认定? 答:一、停止犯罪行为的时间 中止犯的“停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