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宝鸡社保几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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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 1、企业缴纳基本保险费的比例,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8%收取;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 3、个体经济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二、企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1、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个人缴费:每月按工资的2%+3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不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

四、工伤保险费率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已办理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手续的,可享受下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一、正常生产 ① 医疗补助费: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给参保人。 ② 产假:正常生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三十天。晚育者,另享受三个月的晚育假,并同时享受晚育奖励金。

二、流产 女职工怀孕三月内非意愿性流产的,可给予三天的假期;怀孕三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享受三十天的假期;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享受九十天的产假。休息期间,工资或生活费可按出勤对待,但对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均不得扣除其应得的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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